设立条件
1、有符<<合资企业法>>要求的中外方投资主体;
2、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3、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
提供材料
A、投资各方材料
1.中方投资者: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5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
公司公章[备用];
2.外方公司投资:
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2份(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原件备核;
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原件备核;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2份[要求: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
公司印章(备用);
公司董事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
3.外方自然人投资:
投资者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5份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2份(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原件备核;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2份[要求: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
北京合资企业经营场所材料;
[承办时限]
生 产 型: 20 个工作日完成[凡生产型企业应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后起计算]
非生产型: 20 个工作日完成。
[承办费用]
A、生产 型: 15000 元
B、非生产型: 12000 元
注:上述承办费中均不含外文材料翻译费及生产型的“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产生的费用[该费如有产生由投资者自缴]
三、承办证件
立项批文3份;
合营合同2份;
批准证书正副本;
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财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外汇登记证及开户核准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生产型企业还包括:环保批文1份]
[出资期限]
不分期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自设立之日起 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清注册资本的,首期缴付款项自设立之日起2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