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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重组、并购
    外资公司重组上市若干法律问题
    企业重组上市,概括而言是企业组织形式、资产、业务和人员的重组。无论哪方面的重组,在现实法律环境下都有若干法律问题:
    (一)关于企业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向股份公司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包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性规定。为确保公司适度偿债能力,防止“皮包”公司泛滥,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是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但是,我们注意到,这里的规定只是对股份公司的规定,即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对外投资如何计算,并没有规定。
    (二)关于发起人的出资规模或金额,每位发起人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每位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外商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拟成立公司股本的25%的比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首发A股或者B股后外资股份仍然不得低于25%。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不得有5%以下的股东。
    (三)中国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可以透过其境外机构如BVI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并申请上市?当然可以。但根据有关外经贸管理法规的规定,境内法人在境外投资需事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至于自然人的境外投资,也不是没有任何管制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境内自然人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用其离岸外汇境外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参股境外公司,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公司法没有关于上限规定。
    
    企业重组上市所涉资产投资
    企业重组主要是企业资产和业务的重组。就资产重组而言,重组资产的金额和范围取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5个以上的发起人是一家已经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发起人以该公司现有资产进行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不失为一种简捷的安排。如果发起人认为该公司的部分资产不适于上市的要求,则可以通过适当的经济方式,如置换、转让或者公司减资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结构和质量重新安排。如果主要发起人需要吸收其他发起人,或者发起人共同认为现有资产规模与拟设立上市公司不匹配,则发起人可以增加资本性投入。但现在常常遇到一些操作上或者政策上如何衔接的问题,需要澄清或解决。


    外资公司并购相关问题
    1、收购资产
    外商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成立另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予以解散。这种收购资产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收购方无需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任何债务或责任;其不利的一面是,收购资产一般会涉及多种税负,如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预提所得税等。
    2、收购股权
    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相对收购资产的方式,税务要轻得多,一般只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其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的投资方,要与其他投资方一样按投资比例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所以外商在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前,应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工程师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的谨慎的调查,以免掉入陷阱。
    
    收购股权,通常又有下列两种方式:
    a、直接收购
    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这种收购方式有利的一面是,外商可以更有效地参与或控制其所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若该外商用其在中国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收购或投资于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退税的优惠待遇;不利的一面是,这种收购须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各股东方的同意以及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将来的再转让还须再经批准,有诸多不便。
    b、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中国境外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在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这种收购方式的有利一面是,纯属中国境外交易,无需经中国任何方面的批准,再转让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也很方便,也不用缴中国有关的税负;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不易直接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3、产业政策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一直有一个产业导向问题,有的行业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的行业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有的行业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但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有的行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如电影服务、音像制品分销、保险等行业均要求中方的股权须在51%以上;有的则规定外方的股权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如增值电信企业外方的股权不能超过30%,广告公司外方的股权不能超过49%,等等。这些产业政策的规定,对收购或重组外商投资企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收购或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得违背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4、25%的下限问题
    作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外方的出资比例至少占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因此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及其他各种优惠待遇。若因收购或重组导致外方的出资比例少过25%,则原有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将被视同一个一般的内资企业,将丧失作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可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并可能包括补缴以往所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待遇。
    5、转变为内资企业的税负问题
    若外方要完全撤出其投资而将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方或其他中国的公司,则原有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纯粹的中国内资企业,正如上所说它不能再享受原来所享受的任何优惠待遇,而且,如果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则还须补缴以往所享受的所得税“二(年)免三(年)减半”的优惠及其他任何税收优惠。这必然使得这种股权转让在经济上很不划算,还不如采取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解散的方式而撤出。
    6、股权质押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常因融资借贷的需要而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质押给贷款人。这里应注意的是:a、任何一方质押的股权都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不得质押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b、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方和董事会的同意,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c、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经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后方可生效。d、若是股权质押给国外贷款人,并且是为了第三人的债务而设定,则还须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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