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办理
一、办事流程
1、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窗口受理;
2、办案员审核;
3、处领导审批;
4、制发证。
二、申报材料
1、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签证申请表》,
2、临时住宿登记复印件。
3、护照首页复印件;
4、交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并提供相关证明。
(1)申请返回签证的相关证明
①申请“D”返回签证需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②申请“Z”返回签证需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单位公函;
③申请“X”返回签证需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学校证明;
④申请“J-1”返回签证需提供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和记者证。
(2)申请L签证延期的相关证明:
①来华旅游者申请“L”签证或特区旅游签证延期需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没有接待单位的,需提供能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②来华探亲者(指探望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申请“L”签证延期需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申请“L”签证延期,需提供结婚证和中国籍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对在华购置房产的60周岁以上的外籍华人申请“L”签证延期需提供房产证明和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等)。
(3)申请加签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增加入境次数、增加或减少偕行人需提供接待(工作)单位公函或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②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因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进入内地的需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或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外国旅游团的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需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与分团事由相关的证明。
④因护照丢失、损坏而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换领新护照、证件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⑤因团体签证丢失而申请补发的需提供团体签证复印件和接待单位公函。
(4)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需提交的材料:
①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A、来舟定居的,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
B、来舟寄养的,须提交寄养委托书、寄养公证书;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交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外国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提交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中国护照、外国居留证复印件;
C、来舟工作的,须提交所在企业或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境外常驻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经贸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书复印件、企业或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
D、系在舟工作外国人的家属的,须提交在舟工作外国人的居留证件复印件、企业或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如为夫妻关系还须提交关系证明)。
E、来舟留学的,须提交来华学习签证或教委证明;
F、常驻外国记者须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注册证明复印件。
②填写居留申请表;
③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交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④外国人申请居留证延期需提供续聘或延长学习的证明;
(5)申请“F”签证(包括团体)延期需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6)外国人申请过境签证需提交外轮代理公司或海员俱乐部或购船单位的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