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9】44号
[作者]:
[来源出处]: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表日期]:2009-10-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最后修订:2009-10-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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