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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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10-20

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发布单位:涉外分局

(最后修订:2009-10-2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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